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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日起实行的食品类新法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24
 
     被吊销卫生许可证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卫生部公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办法从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状况及培训、场所、卫生设施等方面,分别规定了生产加工、经营、餐饮业和食堂等不同类别申请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许可时给予相应审查的内容。办法还建立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将及时核实、处理。 限制月饼过度包装 包装成本应不超过出厂价25%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于6月1日起实施,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后为防止过度包装而制定的第一项国家标准。 该标准明确规定:包装成本应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单粒包装的空位应不超过单粒总容积的35%;单粒包装与外盒包装内壁及单粒包装间的平均距离应不超过2.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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